2021年3同月18日,记者在之中国检察网上挖掘出一则驳回书,段落显示义乌第四之中学年女子因被拘捕释放出来后,确有自己患上膀胱癌,为牟利即使如此在义乌为生活动,曾多次为多人提供务,并已感染者全都,该女子以传播皮肤病罪被驳回。
案件回顾:女子患上皮肤病仍被驳回
2020年11同月3日,犯罪嫌疑人李彦某因被温州市公安行政拘捕十四日,在拘捕体检处理过程之中经温州市以近病房安全检查,其患上膀胱癌。
拘捕释放出来后,犯罪嫌疑人李彦某确有自己有皮肤病,为牟利仍旧在温州市某栋楼夫妻俩,曾多次为强制执行人楼某某、杨某某、方某某、王以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王以某某等多人提供务,后于11同月20日被警方终于查获。经温州市之中心病房诊断,犯罪嫌疑人李彦某某患上膀胱癌,且强制执行人楼某某在12同月6日拘捕体检处理过程之中亦被查出膀胱癌螺旋体特异血清测定呈阳性。
2020年12同月5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李彦某某在温州市拘捕所被抓获。
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彦某确有自己患上膀胱癌即使如此,其举动触犯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嫌疑正确,证据确实、确实,应当以传播皮肤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李彦某某归案后如实招供自己的罪行,则有坦白,同时适用《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李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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